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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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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

 

8月29日,自治区主席陈武主持召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并决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了加强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列为今年完成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自治区民语委经过深入调研,牵头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法制办按要求进行立法审查,组织自治区民语委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区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在充分吸收采纳有关方面意见后,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审查稿)》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据悉,作为我区第一部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等,结合当前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按照总则、学习和使用、研究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方面来构架,从标准壮语文推广、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双语教育要求、专业和课程设置、教师培养、干部双语学习、规范汉字和壮文同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在公共服务机构的使用、公务员招录、文字翻译、人才建设、研究创作、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立法,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韦秀观 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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