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16年7月22日对广西圣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邕工商和质监罚字[2016]53号),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正(¥39950元),并于2016年7月22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本局采取邮寄和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地址进行公告的方式进行行政决定履行催告,当事人均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处罚决定。本局现催告当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邕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