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6月15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该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颁布有关情况。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委主任委员吴军对《条例》作了重点解读。
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民族乡学前教育建设和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暨教师培训等项目。支持民族乡保留村小学及必要的教学点,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用语的民族乡,应当采取措施招聘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小学和学前教育的教师,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中小学将民族传统文化纳入课堂教学。
吴军在解读时强调,《条例》篇幅虽然不长,条款也不算多,但对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的措施非常有力度。体现在:一是把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的职责具体化;二是明确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三是明确民族乡不能随便撤销或者合并;四是坚持发展和生态底线,保护和发展并重;五是充分肯定双语教育人才的特殊作用;六是多途径支持民族乡加快脱贫攻坚步伐。
(贵州省民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