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楚雄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民族工作规定》正式公布施行。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对州、县市、镇人民政府如何加强城镇民族工作作了具体化、精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少数民族干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政府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州级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干部。国家机关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少数民族招录人员不低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事业单位招用职工,应当明确定向招录少数民族人员的数量。
(云南民族宗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