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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决定 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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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决定 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

 

11月21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隆重召开。彭清华在代表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民族团结是全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未来5年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来坚守,持续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

报告提出,为持续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在接下来的5年里,重点要推进以下工作:一是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持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深入开展“和谐壮乡·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使“三个离不开”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加强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培养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接班人。二是切实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配套法规,依法保障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教育、劳动、宗教信仰等权利,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感受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夯实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基础,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大力培养选拔使用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少数民族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才,壮大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

201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决策部署。5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团结和带领全区各族人民,通过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坚持和逐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等,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提高;营造了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了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和干部队伍发展壮大,少数民族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断提升。

未来5年,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必将把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更高的层次。

(自治区民委 宋 文 黄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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