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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经济文书与广西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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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6年3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少数民族古籍工作30年 民族古籍工作专家谈之九
民间经济文书与广西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史研究

口 胡小安
 

作者简介

胡小安(1973—),男,湖南城步人,历史学博士。现任广西民族大学民社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史和西南边疆民族历史,主持和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在《社会科学战线》、《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关注民间文书的收集与整理,各区域各类别综合或专题文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早期如敦煌吐鲁番文书,近20年来如徽州地区综合类文书、广东盐业文书、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清水江木材买卖文书等等,其整理和研究已经成为显学,极大地推动了学术的发展和我们对国家和民族历史的了解。

民间经济类文书主要集中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各种买卖契约文书,二是赋税缴纳文书。其重要性正如著名社会经济史学家梁方仲先生所指出:“过去中国田赋史的研究,多以正史和政书为限。这些材料,皆成于统治阶级或其代言人之手,当然难以得到实际……除了书本上的材料以外,还有一类很重要的是史料,过去不甚为人所注意的,就是与田赋有关的实物证据,如赋役全书、粮册、黄册、鱼鳞图册、奏销册、土地执照、田契、串票,以及各种完粮的收据与凭单都是。”(梁方仲《易知由单的研究》)

先说民族地区民间买卖契约文书。广西各个民族地区都有发现,比如《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收录了不少清代民国时期大新壮族地区的土地买卖契约、瑶族地区的批山场(出租山场)契约,近年来广西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在罗城仫佬族地区也发现了清代民国时期大量买卖契约文书。这些文书是民族经济史研究的宝贵材料。兹举几点:

其一,反映了民族地区土地(或山林等)占有、转移的一般情况和民族地区贫富分化状况。从现有的资料看,广西民族地区大量出现依据汉族地区的买卖习惯而进行的土地交易是在清代以后,几乎所有契约都出现在清代乾隆年间以后。杨国桢教授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即认为,清代广西民族地区使用土地契约不仅套用了全国通行的格式,而且在买卖习俗上也和他省一样,出现了活卖(使用权转移,可以回赎)和绝卖(所有权转移)之分。买卖的范围大多数是在同村进行,比如大多数土地买卖契约都有“先问六房兄弟,无人承领”、“请中(中介人、保证人)问到本村某某应承”字样。卖地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罗城仫佬族地区买卖契约中有“无钱买耕牛”、“家中缺少钱文使用”、“无钱交纳”、“缺乏口粮”等原因;大新壮族地区则有“因急中无谷救饥”、“无钱买谷种耕种”、“无钱还债”、“无钱殡葬”、“无钱买小猪”等等情况。这从侧面反映了部分农户贫困化的局面,而买田的则是比较富裕的本村人,比如罗城清代嘉庆年间有“吴鸣凤户”有大量买田契约。

其二,反映了民族地区各种土地山林的性质和经济发展状况。比如罗城仫佬族地区清代卖田地契约《吴永吉立卖断田契约》、《石水寿立卖断田契约》、《覃绍祯立卖断田契约》,都说明其土地是由继承而来的民田;而壮族地区则有上城田、 私田、 粮田等属于官族或平民的田地,也有军户田、土目官田、城田等官田。再比如不论是壮族地区还是罗城仫佬族地区,从清代至民国的土地买卖契约中,留下了大量的地价资料,对研究地区经济开发很有帮助;而交易使用货币的变化,也反映了经济变化的历程和地区货币使用情况,比如自清代至民国初年民间使用的基本上是银子,壮族地区还有正圩钱、换圩钱、原手钱、薄皮钱、砂板钱等等,而民国四年以后则有大洋、光洋、小洋、东毫、桂钞、国币(法币)的使用, 1948~1949年则因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和银圆券崩溃之后,民间交易基本上以粮食作为主要通货,进行以物易物。

其三,反映了民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习俗。比如大新壮族土地买卖契约中有“块、片、丘”等受汉族地区影响的笼统计量单位,也有传统的以耕种田地所需种子数量来计算的单位“信、半、 召、 子、 巴、 占、 卒”等;还有以田地收获量来计算的单位“把、 抱、 朴”等,反映了壮族地区汉壮文化交融的事实。罗城仫佬族地区契约中则反复有“六房在场”、“包散六房在内”,正是仫佬族的传统习惯。据《广西仫佬族毛南族社会历史调查》记载罗城仫佬族的习惯为:分家分地时,必须请六亲前来参场作证,立约写字,六亲盖章画押。此外,分家书更可以直接了解当时家庭关系和财产均分原则。如若仔细研究契约文书中的字句,还会发现一些地方特色,比如大量别字、俗字的应用,以及语句不通顺之处比比皆是,说明了地方汉文化水平并不高。罗城田土买卖契约中大量固定格式“日后如有异言,契内有名人等一力担当”等语,说明了见证人重要的责任,与民族地区重视寨老调解的习惯有渊源关系。结合罗城当地俗谣:“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样好。”可以看出做担保人的难处所在。这确实是地方人际关系的真实写照。

清代广西各地缴纳田赋的凭证(执照)存留极为罕见,而这是观察国家经济制度在广西这样的边疆地区具体推行情况的直接材料,意义非常重要。广西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近年来在罗城仫佬族地区收集了大量清代地丁银征收执照(是征收串票或三联单中由纳税户保存的一部分),为推动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关于清代广西“摊丁入亩”政策的执行和地丁银的全面征收,光绪《大清会典》有较简单的记载,大概是雍正五年奏准,六年实行,但一直缺乏原始实物资料,只有地方志的记载,这次的发现弥补了空白。为数众多的地丁银征收执照从征收时间、票据格式、用词用语等都与官方规定基本一致,为证明“摊丁入亩”政策在广西普遍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同时我们通过对材料的仔细勘对,也发现不少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比如,统计自清代道光至民国初年近200张纳地丁银执照,发现每户每年纳银最高为近七钱,最低仅二分一厘,大多在四分至四钱之间,如果清代地丁银是完全摊入田亩来征收的话,是否可以从中看出该民族地区土地占有的大致状况?此外,我们发现同为清嘉庆十七年的两张钱粮过户单或契尾,一张(档案号200803073)记录了吴纯章户买梁万礼户田税一亩四分,应纳饷银四分七厘,粮米四升五合;另一张(档案号200803123)记录了吴凤鸣户买梁文刚户田亩一亩三厘,载粮三升三合五勺,税银达二两四钱。两者纳粮米基本都遵循官府每亩纳三升的规定,但是纳银则差别如此之大,除非这不是纳的地丁银(根据规定,交纳钱粮基本只此两项),否则其摊丁入亩的具体做法很值得深思。

民族经济文书的价值,不能仅仅放在广西来考量,而应该放到整个国家的边疆地区来考量,不能仅仅看做是广西地方的历史,而要看成是国家的历史;民间经济文书不仅包含着民族的历史,也承载着民族的文化,值得有关部门各学者继续大力搜集、整理、保护和研究。

杨国桢教授在20年前出版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曾满怀激情地指出:“我相信,广西民间文书宝库打开之后,一定会引出一部丰富、生动的广西农村社会经济史科学著作来。这个日子大概已经不远了吧!”今天我们可以更加肯定地说,这个目标不但可以实现,而且由于新方法的运用,这部社会经济史著作一定不同于以前的路数,而是一部融合区域经济史、社会史、民族史与国家大历史于一体的著作。

本栏稿件由广西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办公室(广西少数民族古籍保护研究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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