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区外民族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贵州公民民族成分登记 管理工作将有四大变化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正案》
上海市就2013至2015年度民族团结进步 标兵集体和标兵个人进行民主推荐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 干部培训基地揭牌
遗失声明
湖北省恩施州筹资4500多万元解决 少数民族群众“看病远、看病贵”难题
甘肃省加强“双语”工作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重庆市围绕少数民族特色 村镇建设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兴安盟命名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窗口 及民族团结进步好家庭、好邻里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新闻搜索: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正案》

 

11月25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正案》经五届省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修正案》共结合近年来海南全省民族工作实际,对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权、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若干规定》共28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力求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自治法中的职责,既适应上位法的变化,又适应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

具体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对原规定部分原则性内容作了明确和完善;二是对民族自治地方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三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加关注;四是对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使用作了突破。

《修正案》的出台紧跟时代脉搏,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保障,为加快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修改后的《若干规定》,必将成为推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力举措,为促进海南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助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海南省民宗委)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所有 广西民族报

联系电话:0771-5528076 5559552
传真:0771-5528087 电子邮箱:gxmzbw@163.com
地址:广西南宁市桂春路16号 邮政编码:530028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