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公民民族成分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试点省份,贵州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建立了公民民族成分信息管理系统,并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四个方面新变化:一是审批权限有新变化。公民申请变更和确认民族成分事项的审批权,由省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下放至市(州)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县级负责初核,市(州)负责审核审批,省级负责监督。根据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的文件精神,贵安新区社管局和威宁自治县、仁怀市等省直管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享有审批权;二是变更条件有新变化。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三是办理方式有新变化。自2016年1月1日起,贵州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将由原来的纸质上报审批,改为通过公民民族成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四是办理时限有新变化。县、市州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来源:贵州省民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