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一)明确培养培训目标。
双语法官培养目标应包括“专业目标”“语言目标”“思维目标”三方面。
专业目标:法学本科阶段要完成16门核心课程作为专业教育平台,完成法学学科的专业课程学习。
语言目标:将汉语和少数民族语均作为专业教学的语言,从而提高学生的民汉双语水平,使学生在法律职业语境下能够较准确使用民汉两种工作语言。
思维目标:培养学生同时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进行工作的思维,并能根据交际对象和工作环境需要进行两种语言之间的思维转换。
(二)明确培养培训基地。
根据2012年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新批准的学校名单,广西有普通高校61所,普通本科院校22所,法学院系11所。有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学院法学院、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河池学院政治与法律系、百色学院政治与法律系、钦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笔者认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辖区双语法官培养培训计划,应加强属地调研,在属地范围内,根据师资条件选择1-2所大学的法学院作为培养或3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基地,除考虑其法律课程设置外,还要考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师资情况及课程设置。其他二级学院有关院系亦应根据属地情况建立相应的短期培训培养基地,设立双语法官法律知识、民汉双语互译互通互用、双语法庭模拟审判等内容科目。
(三)明确定向招生和订单式培养人才模式。
广西各民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有别,主要是南宁等6市的壮族地区。其次,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等地区或其他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居住的自治县、乡镇,生源的差别和语言能力不同,加上少数民族语言自身是否具有外向性(区域内、局部语言的功能)需求,也会对本地双语法官培养培训产生不同的影响。
鉴于生源基础条件(生活环境、母语使用语境)和接受教育环境(生源接受双语教育条件、学历水平等)的差异,每年招生规模要结合培养目标要求,通过划定比例、单设岗位、定向录取、放宽条件等办法优先招收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考生。如市中院、县乡基层法院法庭招录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分名额,优先倾向壮汉双语进校实验教育县的考生。同时,要充分考虑壮语南北两大方言适用的区域和通解度等。由此可保证绝大多数定向招生和培养的双语法官回到民族聚居区法院工作,确保民族地区各级司法机关对民汉双语人才的需要。同时,签订基层服务年限,改善工作条件和政治、经济待遇,把双语法官纳入各级法院后备干部队伍,优秀者要优先给予晋职晋级。
(四)明确刚性招录条件,拓宽招录渠道。
《意见》在拓宽招录渠道方面指出,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会同当地民委、民语委,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适当扩大双语法官人才的招录比例。作为诉讼语言,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既不依赖于个人的民族身份,也不受地域的限制,采取“属地”“属人”的模式进行。同时,考虑民族地区教育条件同发达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民族地区有条件的、具备民汉双语报考公务员招录条件竞争力的局限,报考者的居住格局、人口数量、方言差异程度、书面文化资源、当地民族构成与社会化语言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各级法院系统内招录双语法官的招录实际使用条件、情况都应明确刚性的招录条件,才能拓宽招录渠道。逐步解决基层法院双语法官人才断层、流失问题,也便于明确差别性的培训计划和方向。
(五)明确差别性的培养培训计划和方向。
广西双语法官培养培训计划和方向应充分综合考虑到广西各少数民族语言的社会地位、使用情况,以及广西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杂居的分布状况,才能更好地制定定向招收、招录指标分配和区域性的集中培训计划、方案等。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帮助创制或改革的民族文字壮文、苗文、侗文、彝文在广西的公共领域内有限使用。语言方面,区域 性语言(如壮语)、局部性语言(如瑶语、苗语、侗语、毛南语、仫佬语、彝语)在相应的社会生活领域中是通用的,民族语言使用也与民族人口分布基本一致。广西民族语言与文字在社会各领域使用功能不一致,各民族语不同方言之间的通解度亦存在差别。如壮语的南、北方言,虽然两者的语法构词一样,南、北方言的民族固有词、新词术语借入的相同相似度都在65%以上,但通解度还是有区别的。其中,在属于北部方言区的红水河流域居住的壮族人口超过1000万人,词汇、语法相同相似在80%以上;南部方言区内壮族居住人口超600万人,是壮族人口居住最密集的地方,崇左市壮族人口总量占当地人口的88%以上,靖西县(66.2万)、天等县(45.09万)、德保县(36.77万)、隆安县(41.34万)等壮族人口总量都超过了90%。居于这样的民族及民族语言分布状况,在制定招收、招录指标分配方案时要给予充分考虑。在开展集中培训时,最好按壮族人口比例和壮族南、北方言区分片进行培训,效果会更好,也便于授课语言的采用、学员的交流和互相学习借鉴。
(六)建立健全培养培训的评价标准和支撑体系。
广西各少数民族语言中,壮族的壮语使用最广,是区域性的强势语言,是广西双语法官培养培训目标的首选。如何评价对招收招录的双语法官进行培养培训的效果(双语法官掌握使用双语的熟练程度)呢?最好委任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评(如主管广西民族语文推行使用、科研、服务、管理的广西民语委),考评合格者发放上岗资格证书。目前,广西有全国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汉文)测试和壮语文等级考试(分初、中、高级)、壮语听力、口语测评标准,民汉(在广西主要指壮汉)兼通人才已有一定积累,只待广西高院制定标准了。其他少数民族(如瑶、苗、侗、仫佬、毛南等)则注重考评其民族语基础条件、语言表达能力和民汉双语互译贯通水平。建议建立健全双语法官人才培养培训后台支撑体系,如组建顾问组、智库、工作组、专家组等,人员可由法院系统领导,法律专家,民族民语专家、学者、工作者,退休双语法官、教师以及少数民族语广播影视工作人员等组成,保证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七)组织编写、出版民汉双语教材、工具书,促进民汉双语翻译人才的培养培训。
《意见》指出,双语法官培养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主体作用和创新精神,需要一批“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矢志不移、长期奉献。民族地区需要大量既精通审判业务又能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家型法官。民汉双语翻译人才的培养、存储,需要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出版有关壮汉法律名词术语对照的专业辞典和各类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工作丛书、学习教材、工具书等。同时,鼓励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法官互相学习语言,提升双语使用范围和效果。
(八)稳定存量,提高质量。
要解决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面临的困境,要多管齐下,制定长期规划与近期目标。充分把握高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任职培训三者之间的联系,三者之相互关联,又各有侧重。要加强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培训、挂职等方面的交流;专项双语人才要从小培养;各类选拔、考录、司法考试中,对少数民族双语政法人才要给予适当照顾;建立激励机制,增加双语法律人士的编制、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保持这一队伍的稳定性。要保证民族地区司法审判合理正常开展,要建立培育司法审判运作中的民汉翻译人才库。(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