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一)立足基层法院双语法官现状。
一直以来,广西着力提高基层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培训工作。近年来,更是积极招录、充实队伍,在法官招录工作中设置了民族语言的口语测试。近年先后招收214名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定向培养,有173名学员毕业后回到法院工作,很快便成为当地法院的业务骨干。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法官走上各级法院的领导岗位。广西112个基层法院院长中,少数民族有50人,占46%;各市中院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有86人,占36.6%。广西法院系统涌现出一批业务精通,群众工作能力突出的优秀法官,如壮族的全国优秀法官蒙志华,仫佬族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韦晓云,彝族的全国模范法官黄登林等。但法官民族成分所占的法官总量比例并不等同于双语法官所占的比例。据了解,广西各市中院和市区基层法院开庭一般都使用普通话,各县基层法院开庭一般使用当地的汉语方言,乡镇基层法庭一般使用壮话和汉语方言。截至目前,广西各级法院没有使用壮文书写诉讼文书的情况(其他自治区辖内的民族文字也没有)。主要原因是从业人员为了工作方便或是缺失双语法官人才所形成的惯例。
据统计,河池市少数民族人口占该市总人口83.89%,有都安(瑶)、巴马(瑶)、大化(瑶)、罗城(仫佬)、环江(毛南)5个民族自治县,中院在编630人,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有194人,懂壮语的法官年龄都在40岁以上。百色市右江区人口38万,壮族占76%以上,右江区法院在编77人,能用壮语的22人都是50岁左右年龄段,40岁以下能用壮语的没有,开庭一般都用国家通用语(除一些刑事案件需要外)。都安瑶族自治县法院反映,壮话是本地的日常交际“官方语言”或“区域性强势语言”,法院在编93人,少数民族63人,懂民汉双语的有61人,开庭用语50%以上是壮话,其次是汉语方言桂柳话(西南官话),只有当事人是讲普通话的外地人时才使用普通话开庭。壮族人口占全县人口98%的天等县法院反映,开庭用语看当事人情况而定,遇当事人一方是当地人,一方是讲普通话的外地人时,就要配民汉双语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互译并记录。
上述情况说明,广西民族地区(主要指壮族地区)市、县法院及乡镇法庭民汉双语法官缺失比较严重,基层法院一线审判人员因近年公务员招录“逢进必考”或招录岗位不设相应的“条件”等因素,当地年轻少数民族双语人才一般较难被招录,导致40岁以下基层双语法官短缺矛盾更加明显。一些案件需要法官使用壮语(本地壮语方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才能将司法程序表达清楚,而许多年轻法官在工作中不能使用壮语或当地通用的方言与群众沟通交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文书送达、审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部门法律人才能否真正实现“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本发展目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立足于民族地区双语办案和民族群众使用民族语诉讼的社会现实。
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一些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机构培养培训从业人员时,既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有社情民意、风俗习惯、宗教规范等知识,还要有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及熟练使用的技能,才能有效解决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双语法官紧缺的问题,进而依法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
隆安县距广西首府南宁市中心80公里。该县总人口40.53万人(2012年),辖6镇4乡和一个华侨管理区。县内居住有壮、苗、瑶等12个少数民族,其中壮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4.6%。隆安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现有在编干警75人,其中隆安籍的49人,占总数的65.33%。在编干部中,壮族67人,汉族6人,仫佬族1人,瑶族1人。该院多年的庭审经验反映,许多少数民族群众由于语言不通,在庭审中不能很好地举证、维权,因此对法院判决心存疑虑。为保障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增强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隆安县大力培养双语法官,推行“双语”庭审,“双语”调解,促进民族地区的团结和谐。如隆安县丁当镇95件涉农土地纠纷系列案,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壮族、汉族群众,涉土地面积达1000多亩,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多,稍有不慎极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隆安法院领导和主办法官多次深入纠纷地走访调查,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分别用汉语、壮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密切了干群关系。同时,启动法庭、司法所和村基层组织三级联调机制,“背对背”调解,耐心释法析理,认真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在和谐的气氛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谱写了一曲民族团结的新乐章。
据统计,2008年以来,隆安县法院共审结“双语”案件1453件,其中调撤1012件,调撤率达69.7%。双语庭审的推行,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维护了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民服务取得实效。
三、切合广西双语法官培养培训条件和目标
笔者认为,广西双语法官培养培训工作要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激励机制,应立足于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分布的现状,了解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功能及功能类别划分,全面掌握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不同要求,摸清双语法官的“底数”“存量”“需求”并建档立案,进而遵照广西各少数民族对双语法官需求的共性(普遍性)和个性(特殊性)问题对培养培训工作进行优化、量化,才能体现广西的特色路径。
《意见》提出的双语法官培养培训工作精神,笔者认为要把“培养”放在第一位,“培训”放在第二位,拓宽招录渠道置于第三位,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进行落实。要完善双语法官培养机制,提高培训实效,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数量充足,能够满足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的强大队伍。“到2020年前,基本解决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双语法官紧缺问题;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共培养出双语法官1500名;涉双语案件较多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力争培养4名左右既精通审判业务又能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家型法官。”这是目标路线图,是底线,在此基础上还应增编扩容,逐年落实计划。同时,要制定“双语”测评考试标准(广西已有普通话水平测试、壮语文水平考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具体的培养规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的目标,切实强化双语法官招录培养工作。
《意见》在加强双语法官培训工作方面指出:“双语法官培训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法律法规、审判专业术语的互通互译互用为主要内容,着重提高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2017年前,力争建成蒙古语文、藏语文、维吾尔语文、哈萨克语文、朝鲜语文、彝语文、壮语文的双语文培训基地。”而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法学教育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历层次获得提升的同时,一些大学依托马列部、思想政治部等,盲目设立法学院系。少数民族地区各法学院系在办学水平、师资条件、课程设置和生源情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由此导致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如何构建具有系统性、连贯性的培养机制,必须确定好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对少数民族语文司法学习、司法考试、入职培训与合理使用等作全面的分析和思考。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