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2.广西的民族和语言分布基本一致。
广西的民族分布呈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状态。广西是语言富矿地带,各语种分布和使用的地域不一,其中普通话使用范围最广,在广西各地均有使用;汉语方言分布也很广,各方言各有其主要分布区域;壮语分布在全区近80个县(市、区);瑶语、苗语分布也较广;其他语种分布较窄且相对集中,如京语、彝语、毛南语等只在单个县域内个别乡镇使用。
除一些使用人数较少的语言外,各种语言(包括方言)基本连片分布。使用人数多的语种(如壮语)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使用人数少的语种(如侗语)呈现大集中、小分散的格局,个别地方存在汉语方言(或民族语言)岛(点)。
语言分布和民族分布基本一致,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和民族语言之间相互影响客观存在。
3.广西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范围广,但总体水平较低。
历史上,广西的正式学校教育用汉语、汉字授课(民族地区小学大部分使用汉文教材但多使用民汉双语教学),传授的多是汉族文化知识。
学校教育对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广西人口中约82%有一定普通话会话能力者学习普通话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学校教育。
由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占优势,再加上受以政策法令、学校教育、文化宣传等为中心的格局影响,广西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基本为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已成为广西各族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汉语和汉字已成为广西各民族间沟通的桥梁。
由于广西历史上正式学校教育沿袭和广西社会各领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觉行为,外界对广西社会的语言生活产生了“广西各地各民族都懂(即知道、了解,知道意义和做法)、掌握(即了解事物、因而能充分支配或运用)、兼通(即同时掌握涉及或具有几种事物贯通能力)、通晓(即对事物能透彻地了解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民汉双语”的假象。其实,广西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范围虽然很广,普通话普及率比较高,但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如:2014年广西教育厅民教处调研数据显示,壮族人口中讲普通话流利准确的占3.62%,音有不准的占15.60%,口音较重的占10.51%,能说欠熟的占29.56%,挺难说的占21.19%,略听不说的占13.30%,不听不说的占7.23%。这说明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内,客观存在着群众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感到困难的问题,民族地区亟须有效的办法去解决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特殊”需求,大力培养培训民汉兼通的双语人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
4.广西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不尽如人意。
广西民族多、语种多、分布广、民汉双语人口规模大、民族语言的口语文化丰富多彩,而民族文字种类少、文字形态发育不足。历史上,广西除回族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长期只有语言而无统一的民族文字。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规范其民族文字。广西现有国家层面批准推行使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有壮文、苗文、侗文、彝文四种。与外省区相比,广西的民族语文还呈现其独特的区情特点:
(1)以壮语壮文为主,其他语种文种处于次要地位。广西苗族、侗族、彝族虽有民族文字但尚未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体系,瑶族虽有语言但文字仅仅在20世纪80年代做过短暂研发创制,也未进入当地中小学试点试验教学。
(2)双语言人口多,双语文人口少。如壮语是壮族的母语,据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壮族能讲壮语者在日常生活中用壮语的比例高达到84.95%,加上其他民族也讲壮语的,在广西境内使用壮语的人数已超过1600万人。虽然广西壮汉双语教学进校已开展多年,还有其他参加过各类培训和自学壮文的人员,但同时通晓壮汉文互译的不足10万人。
(3)文化人使用多,老百姓民间使用少。广西学习使用壮、侗、苗、彝等民族文字的主要群体,是民族民间文化爱好者、相关行业的公职人员,与群众生产生活关联不多,影响有限。
(4)自学传承多,学校传承少。汉文化进入民族地区的千百年间,广西的学校一直使用汉文教材;1957年拼音壮文创制,于20世纪80年代被纳入进校教育,到现在仍处在实验阶段,校点、师生资源不多,尚未形成壮语文教育教学体系。如广西教育厅民教处提供的资料反映,虽然广西109个县(市、区))中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实验的由2010年的26个县(区)增加到2014年的35个,壮汉双语小学由64所增加到112所,壮汉双语初中由25所增加到27所,新增壮汉双语高中3所,小学、中学壮汉双语学校在校生有7万多人,壮汉双语老师1300人左右。但是,1300个壮汉双语老师中,能真正胜任壮汉双语教学的不足500人,其余的为在职培训的兼任教师。由此看出,壮汉双语教学点所占当地教育资源份额还相当少,涉及的范围也有限。
(5)乡村还有超过700万的少数民族群众使用单语(母语),存在汉语言沟通障碍。
5.广西各民族的语言态度积极、肯定且包容。
语言文字态度主要反映的是使用语言文字的主观愿望、看法和评价,它与现实的语言生活存在密切联系。
(1)充分肯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广西各族人民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总体态度是趋于肯定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广西世居少数民族(除回族外)绝大多数的母语是民族语,家庭内部和民族内部交流主要用民族语。
(3)在对外交往中,民族语和汉语都是主流,不同场合使用不同语言,民族地区群众对民族语有很深的感情。
(4)民族地区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不同场合、对象选择民族语或汉语(含汉语方言)进行交流交往。
(5)各级地方行政、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和公检法司部门的从业人员需要掌握和使用当地民族语或汉语方言才能更好地履职、与基层群众打交道。
二、切合广西双语法官的实际需求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民汉双语)是司法运行的重要特征。培养双语法律人才也因此成为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进程、促进现代司法改革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是法律从业人员从业的必要条件。如果由于缺乏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者,办案时只会讲汉语,只会用汉字记录少数民族语言表述的内容,可以想象,当一个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参加了一场全然听不懂或一知半解的司法审判后,都不知道其中的来龙去脉,只是茫然、被动地接受司法的最终裁决时,是何等痛苦、痛恨和复杂的心情。这将使普法工作难以深入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将难以相信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民族感情容易受到伤害,也容易引发民族矛盾。
广西双语法官培养培训工作具有紧迫性、长期性的特点,必须切合广西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居情、语情及各级法院的实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