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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新修订的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都安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于1989年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2002年作了修正。根据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2010年4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经自治县党委批准,成立了自治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修订小组。修订小组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借鉴其他民族自治县修订自治条例的经验,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听取全县19个乡镇30多个县直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老干部代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自治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特别是对重点内容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对自治条例的内容作了较大修改。经过十一次的修改完善,自治条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县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今年2月6日,都安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着重增加了政策扶持照顾、投资比重倾斜、配套资金减免等条款,力求上级在资金、政策上给予倾斜和照顾,强调了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规定以及提高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待遇的要求,明确规定每年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和每年瑶族传统节日祝著节放假2天等内容。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认为新修订的《条例》合法、符合都安实际,决定批准实施。

(韦炳旺 蓝尉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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