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今年修订了《河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由省级审批改为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负责,省级实行备案管理,并严格按照因素法测算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2014年下达资金结构和民族工作总体部署,安排65个试点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资金2200万元(含省配套资金220万元);实施“百村帮困工程”,扶持118个贫困民族村改善落后面貌,每村按10万元安排项目资金;其他资金由各设区市、有关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自行审核确定资金项目。2014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河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已先后于6、10月份,分次拨付到有关市(县),合计下拨资金5488万元。
(来源:河北省民宗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