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湖北省《湖北公安机关深化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八条措施》明确规定,湖北省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可直接落户的政策。
《措施》规定,被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入学时可不迁移户口;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毕业后在湖北省内就业创业的,凭毕业证、就业创业相关手续和住所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少数民族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超过两年的,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留学回国人员,符合就业创业地落户基本条件的,可申请在当地落户。
(来源:湖北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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