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建设工作,在不同时期结合本省实际下发了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省内6个民族自治州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陆续出台了《民族语文工作条例》;随着社会事业的进步,为使民族语文工作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海北、海南、海西、果洛州又修改完善了《民族语文工作条例》,黄南州于1996年制定颁布了《〈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黄南藏族自治州学习和使用藏语文工作条例奖惩办法》等;海西、海北两州于2008年分别制定颁布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藏语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部分州县还出台了《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若干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决定》等政策法规性文件,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民族语文的地位、作用和使用权利,进一步重申了我国一贯坚持的民族语文平等政策,为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推广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