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昨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提出,南京市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丝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放假一天,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不得扣减工资。同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给予清真牛羊肉补贴。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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