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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四阶段七示范”努力创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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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四阶段七示范”努力创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近期,南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计划用2年时间(2014-2015年),通过四个阶段,实现七个示范,到2015年达到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验收要求。

四个阶段分别为: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动员部署南宁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大张旗鼓地在全市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宣传工作;二、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全面推进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着力实施各项任务,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落实示范市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三、中期评估阶段(2014年11月-12月),对示范市创建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将上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各县(区)和部门奖惩、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深入推进和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月-12月)。通过各级各部门互观互检、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自查自检,各项指标达标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并提出验收申请。召开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总结表彰大会,对取得成绩、存在问题、经验启示进行深入总结,并据此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政策举措、创新民族工作体制机制。

七个示范分别为:一、民族工作创新示范。形成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全市上下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格局,健全民族工作体制;二、民族关系和谐示范。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妥善协调民族关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三、民生改善保障示范。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四、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示范。提升首府南宁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在自治区乃至西部省会城市、全国大中城市中得到明显提高,较大幅度提升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五、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加大教育支出和民族教育力度,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逐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整体素质。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繁荣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六、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示范;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坚持可持续发展,结合“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力度,推进现代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升“中国绿城”水平,加快推进“中国水城”建设,建设具有壮乡特色的首府城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自治区民委监督检查处 唐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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