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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来 我区配套法规建设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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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7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来 我区配套法规建设成效明显

 

日前,广西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广西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有序推进,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30周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前组织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向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报告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据介绍,广西持续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进程;推进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工作;开展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历经50多年,已先后草拟了19稿。目前,自治区自治条例已列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也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正在着手向自治区党委提交建议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

从1985年起,广西各自治县着手制定自治条例,至1992年,广西12个自治县在全国率先完成了自治条例制定工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变化,从1996年至2002年,各自治县陆续完成了自治条例第一轮修改工作。民族区域自治法重新修改实施后,各自治县自2009年起,启动了自治条例新一轮修订工作。2013年环江、富川2个自治县率先修订了自治条例;2014年3月,罗城、巴马2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已进入审批程序,拟于7月交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部分自治县还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制订了涉及移民安置、道路管理、旅游管理、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的11个单行条例。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批准了一批涉及民族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边疆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

(自治区民委政法处 石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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