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民族部(班)、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具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教育;优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办好示范性民族学校,重视民族特色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小学阶段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学课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制度和培养、培训基地,并根据需要举办定向双语师资班,鼓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
《条例》还对少数民族教师的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云南民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