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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宁市出台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日前,南宁市市长周红波正式签署《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标志着该市在推动壮文社会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中迈出坚实的一步,也成为首府壮族人民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喜事。

南宁市是我国唯一一个壮族自治区广西的首府,壮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56%以上。壮语文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壮族使用的文字。为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有法可依,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2009年初,南宁市启动壮文社会使用管理的立法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借鉴、吸纳区内外民族地区民族语文使用的成功经验,几经修改完善,历经四年时间终获通过。

《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是今后南宁市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应当遵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形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三是对应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场合做出了硬性规定,明确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等应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同时,《管理办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民委 潘炳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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