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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语委“三定”方案首次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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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治区民语委“三定”方案首次获批

 

日前,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通知,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首次明确自治区民语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相当正厅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处理,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推广规划和措施;承担我区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区内和国内外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承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遗产的抢救、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负责我区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志及其他民族文字工具书编纂、审定、出版工作,承担广西少数民族语文学会的有关工作;承担已经国家批准的壮文、苗文、侗文和彝文等少数民族文字学习、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建议;承担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承担组织翻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民族语文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和民族语文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方案》还明确了自治区民语委设置办公室、民族语文科研处、民族语文应用处、民族语文翻译处4个内设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人事处),以及人员编制和厅、处级领导职数。

据了解,这是继自治区党委2004年4月批准成立自治区民语委党组、2006年9月出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12月批复自治区民语委为第一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后,自治区民语委首次获准自治区批复的机构编制法规性文件。

(自治区民语委 莫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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