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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少数民族地区今年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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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区少数民族地区今年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3年起在柳州、钦州两个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并在两年内逐步推开试点。《方案》明确如下规定:

一、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如患上大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

二、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统筹综合测算,个人不需再额外缴费。

三、大病保险不会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会根据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病种不限,起付线不高于1.5万元。

四、全区的大病保险补偿实行分段报销,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最高补偿额度不封顶。

五、需转省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六、《方案》规定全区大病保险工作将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同时,将积极探索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模式,自治区外就医和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申请补偿的大病患者,经向患者参保参合所在地申请,商业保险机构要控制在1个月内办结。

(自治区民委 李康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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