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民族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广西民族报

作者:岑 侃

发布时间:2022-11-04

  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此前,在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加强民族领域法制建设,加快形成并进一步完善民族领域的法律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加快民族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在这一主线下开展,具体要在以下几个重点领域聚焦发力:

  一是出台维护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和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反民族分裂法》及其实施条例。当前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势力一度在部分边疆民族地区活动猖獗,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防范。我国支持反民族分裂斗争的现行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宪法》总纲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总则的个别条款,现有的惩处民族分裂主义犯罪的法律散见于《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的条文中,还没有反民族分裂主义的专门法律,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既不能凸显反民族分裂主义的重要性,也不便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民族领域遇到严峻的风险挑战。在此情形下,需要出台维护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和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方面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

  二是完善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施行,《户口登记条例》更是于1958年沿用至今,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以及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动力不断增强,历史上曾导致群体间隔阂进而形成文化差异的因素正在陆续消解,增进共同性成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发展方向。法制建设必须顺应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趋势,有序推进民族地区和东中部地区各族群众跨区域双向流动。因此,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修订的同时,有必要出台《民族团结促进法》《户籍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实施条例,积极为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三是加快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的民族区域立法节奏。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颁行、2001年修订至今,五大民族自治区尚未制定出自治条例。省级自治条例的缺位,不仅影响了自治区本级民族自治工作的有效开展,还会造成自治州、自治县这两级自治条例的制定与颁行缺乏上位法指引,往往在地方立法中要么不善于变通,要么越权变通,导致我国民族领域法律体系存在缺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要义是要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差别化的区域自治政策,支持民族地区深化改革开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底子薄、自然条件相对差,所以一定要加快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与意识形态的建设与国家认同、法治社会的建设,一定要同步进行。”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有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及生态保护的内容要尽快纳入民族区域立法框架体系内。只有将民族事务治理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基础。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只有坚持把民族事务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各族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有效保障各民族的权利,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作者单位系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编辑:韦亦玮  复审:黄慧华 终审: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