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2-04-14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4月13日,自治区民宗委组织召开学习《办法》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自治区民宗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梁柳宁出席会议并讲话。自治区民宗委宗教综合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及自治区宗教团体服务中心全体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促进宗教健康传承,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利用“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五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等平台载体,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人员的学习宣传,增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能力水平,自觉依法依规做好场所的财务工作。
据悉,《办法》共十章五十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重大事项经场所管理组织研究决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制定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并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的管理。《办法》明确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场所财务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权利。
编辑:韦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