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发布时间:2019-05-16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
我区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世居少数民族有壮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水族、彝族、仡佬族等11个。壮族是我区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我区世居的11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外,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并都在使用。我区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聚居、杂居最多的地区,是地处祖国边疆的多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域、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种种方面的原因,形成了语言使用情况特别复杂的局面。我区区域内使用着多种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各语言使用区域参差交错,语言之间相互渗透和影响。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又使语言使用面貌发生了更多的变化。历史上,壮族、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曾经使用类似汉字但字音和字义不等同于汉字的方块字来记录本民族的文化。其中,创制较早的是古壮字,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较晚才使用的则是老苗文、老瑶文,时间大概在晚清以后。现行的壮文于1957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是迄今为止经国务院批准的唯一一种还在使用的合法的新创民族文字。彝文作为古老的文字一直沿用至今。苗文、侗文于1958年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行。瑶文于1984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验推行。受到强势语言、全球化、互联网等因素的冲击,我区的少数民族语言社会使用功能逐渐弱化,使用人数逐步减少,不少少数民族语言陷入濒危境地,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抢救和保护。根据教科文组织语言活力测试指标(安全、不安全/脆弱、明显濒危、严重濒危、极端濒危、死亡等6个等级),中国社会科学院把广西各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分类:5级(安全)语言有彝语;4级(不安全/脆弱)语言有壮、侗、水、毛南、仫佬、苗、瑶、京语;2级(严重濒危)语言有仡佬语。
我区是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也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的自治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区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为4602.66万,其中汉族人口为2891.61万,占62.82%;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711.05万,占37.18%,其中壮族人口为1444.85万,占31.39%。全区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户籍总人口为5159.46万,其中汉族人口为3201.90万,占62.0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957.56万,占37.94%,其中壮族人口为1658.72万,占32.15%。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交通的便利,人口流动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省际人口流动成为人口流动的大趋势。据有关部门估算,目前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2000万,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占全国流动人口的十分之一;居住在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广东目前的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约为291万,其中流动人口有260万,是广西、福建、贵州、云南等地少数民族人口的主要流入地(见中国网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专访朱维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重在交融》)。2012年末,南宁市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131.9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高达53万,比例超过四成,是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最多且比例最高的城市之一。其中,西北地区流入的少数民族,每年就达3000多人(见国家民委政府网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南宁,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安居乐业》)。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有利于促进流入地发展、带动民族地区发展,从而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但是,由于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群众在语言、风俗习惯等存在差异,容易引发矛盾。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少数民族同胞进入城市,增长了见识,增加了收入,带动了民族地区发展,有利于民族团结。对少数民族群众进城,要持欢迎的态度,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规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文字也适用本条例,体现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体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有利于我区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我区,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一群体中蕴藏的建设性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进而把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消减到最低限度,从而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编辑: 韦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