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二十二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发布时间:2019-05-16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事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影视作品的相互翻译工作。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禁止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扶持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互翻译要求的规定。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影视作品的制作、译制和播出以及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更好地营造各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氛围,满足各民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影视作品的译制和古籍整理翻译工作,制定出台了推进此项工作发展的相关政策。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指出:“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党报党刊、广播影视节目、出版物等译制播出出版。”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管理和引导。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少数民族出版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扩大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增加播放内容和时间。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2010年,国家民委下发的《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译制和播出能力;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央要求,做好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影视译制古籍整理翻译工作。本条内容分两款表述。

  第一款规定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内容任务。内容有:一是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翻译。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翻译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思想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6年,我区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各少数民族古籍800多种,共计6000多万字,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关注和肯定。但是我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工作仍面临资金短缺、翻译力量缺乏、研究基础薄弱等诸多难题,需要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二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图书的相互翻译工作。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翻译出版是我国翻译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翻译出版工作,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扶持少数民族图书翻译出版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物的各项税收给予优惠,进行政策补贴等,使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依然存在资金匮乏、人才流失、读者不多、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翻译出版的扶持力度。三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外文图书的相互翻译工作。2010年12月2日《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在提高我国软实力中的重要作用。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对边境地区民族语文翻译出版物的监管。加强对内对外宣传,营造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当前,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文图书翻译出版作品比较少,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使其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影视作品的互相翻译。少数民族语言影视作品作为民族语言文化艺术的产物,其在我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深受群众欢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影视作品的翻译、制作和播放工作,不仅在促进边疆的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强党的领导,用社会主义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生活水平,传递科技信息,传承民族文化,发展经济等方面也起到了其他媒体难以替代的作用。以少数民族语电影作品译制来说,在我区已有60年的历史,取得过辉煌的成绩,如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共译制电影故事片2780部,科教片215部。其中,有《百色起义》(壮语)、《大决战》(壮语)、《毛泽东和他的儿子》(苗语)等7部优秀译制片荣获1994年国家民委、国家广电局、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等共同颁发的“腾龙奖”;《孔繁森》(壮语)、《孔繁森》(侗语)、《这方水土》(苗语)等4部优秀译制片荣获1998年国家民委、国家广电局、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等共同颁发的“骏马奖”;《生死抉择》(壮语)、《解放大西北》(侗语)等8部优秀译制片荣获2002年国家民委、国家广电局、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等共同颁发的“骏马奖”。目前,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共有3个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录音室、3套少数民族语电影数字译制录音设备,2011年至2017年,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共完成译制少数民族语电影故事片276部,科教片171部,放映约6700多场次,观众人数约150万人左右。据统计,全区壮语电影下乡活动年均放映2000多场次,观众达30多万人次。但是也面临着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经费不足、翻译作品少、配音译制人员匮乏且年龄老化、办公场所及录音设备陈旧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广播电视作品的译制中同样存在,严重影响少数民族语影视作品翻译和译制工作开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第二款规定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原则要求。内容有:一是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任何民族的语言都有自己的特点及规律。如果我们在翻译过程中将原汉文的语言逻辑和语法修饰强加译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出的东西必然会失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即产生不符合少数民族语言规律和语言特点的汉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少数民族群众无法正确理解内容。因此,当汉文或汉语翻译成壮文或壮语时,必须符合壮族语言的特点和规律,即必须体现出有别于其他语种的独特性。假如违背这些特点和规律,虽然翻译出来的内容看似与原汉文相近,但是也是不符合要求的。二是禁止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语言文字的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少数民族人民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的重要标志。因此,尊重不尊重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实际上就是尊重不尊重一个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问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互翻译过程中决不能出现对某一民族的语言文字加以歧视和不尊重的现象,不得出现有损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民族和极端庸俗,以及其他违背民族风俗习惯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词语。早在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要求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含义的地名等一切有形的痕迹,必须坚决禁用或更改。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1990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应当更名:(一)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二)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三)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六)少数民族语地名音译不准、用字不当的;(七)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第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遵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做到译写规范化。”这些规定精神同样适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中,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所引起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负责处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协助。”

  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让当地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阅读、使用图书报刊是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发挥图书报刊作用、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前提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是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各级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我区民族文化产品供给能力,丰富群众民族文化精神需求,做好民族工作,凝聚民心,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我区民族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少数民族委员时十分关心少数民族文字“上网”情况,关切地询问“人民网、新华网都有少数民族语言版本吗”“几个民族的文字都有”“各个自治区的官方网站都有少数民族文字版本吗”这些关切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2010年12月2日《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民汉优秀文化作品互译”的要求,201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实施方案中也强调要“加大壮汉双语出版物出版力度”。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2017年5月印发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要求做好“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经典文献的保护和传播,做好少数民族经典文献和汉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加强国家民文出版基地建设,支持民族文字媒体发展,提升译制出版和印制发行能力”。壮文是新创文字,壮汉古籍整理、图书、影视作品等翻译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加强壮汉相互翻译出版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可以为我区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壮语文爱好者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不断满足他们提高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为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和民族文化强区建设做出贡献,而且也可以为我区的壮语文翻译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推动壮语文翻译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为壮语文翻译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推动壮汉双语的学习使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文化自信、促进我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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