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委统战部

作者:陈忠德

发布时间:2021-03-31

  《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融水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表决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7日批准,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月29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具有“三明确、二要求、一突出”特点。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同时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等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兼顾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定基层保护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是明确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国家级、省(区)级、市级和县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分类保护制度,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评估办法,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补助、资助的依据。

  五要求县人民政府制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通过助学、奖学金或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依照有关规定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

  六是重点突出苗族芦笙文化、斗马文化、糸列坡会文化、苗瑶侗文化等地域民族特色文化,要求与文化旅游、节庆民俗活动相结合,推进非遗进景区,鼓励和支持非遗资源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历年来,融水苗族自治县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展顺利,成果喜人。截至2020年12月,已获县级以上非遗项目195个,其中国家级1个,自治区级30个,市级39个,县级131个。同时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认定申报工作,目前已经拥有县级以上非遗传承人137人,其中国家级1人,自治区级38人,市级20人,县级78人。建设非遗工作平台(基地)20家。

编辑:韦亦玮